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市康亿家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广佛公路南河东虎榜段(一座)自编A01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阮先素。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梓铃,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汕头市恒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礐石街道磊口至过溪洋片区D-04地块金碧江湾7号地块项目(公用设施营业网点)3楼。
法定代表人:湛山源。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市康亿家五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汕头市恒合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康亿家五金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佛山市康亿家五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