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2020)皖02民初91号民事裁定,并于同年8月5日((2020)皖02执保59号)冻结了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银行账户存款,现因申请人提出解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