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海明,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礼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在甘肃省兰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10)陇刑一初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海明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0000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8693.29元。宣判后,张海明服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0年12月3日入监服刑。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31年10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30年8月18日止)。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29年12月18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兰州监狱于2021年9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兰州监狱提出,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理,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在劳动中,能按时按量完成改造任务。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海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表扬6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的奖励。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的认罪材料,“三课”成绩表,管教干警和同监服刑人员的证言,狱内消费清单,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26日出具的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海明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张海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9日起至2029年6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辉峰 审 判 员 马晓燕 审 判 员 雷红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玲 书 记 员 刘彦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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