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永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海源丽都东区。 被执行人苏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宋永庆与被执行人苏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002民初70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24日、2021年9月7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馈信息,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存款**元,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 3、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1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4、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14日划拨被执行人在威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高区管理部的公积金存款**元。 5、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7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示。 6、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实际执行到位**元,扣除执行费**元,余款**向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其他款项尚款执行。本院已网络查询证券、股票、车辆、保险等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20)鲁1002民初70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晨)野 审判员 杨 继 法 审判员 于   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丛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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