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党现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纪南,部长。
审理经过
原告党现凤诉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党现凤诉称,2020年8月28日,被告人社部作出人社公开〔2020〕17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以原告申请获取的信息,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制作或获取为由拒绝公开,原告认为这是行政不作为,理由如下:1.原告是中直机关单位江苏煤炭地质勘探局在编在册退休工作人员,单位离退休、在职人员的薪资福利待遇标准经费预算都是由同级人事部门被告最终核定,再由财政部全额拨付,说明原告每年的薪资待遇标准是由被告相关部门核定,人事档案信息是被告管理。2.被告作为政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理应遵守国家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向原告公开相关信息,这是关系到原告本人切身利益已被严重侵害的问题。3.自2018年1月起,原告先后5次到被告的来访接待窗口核查个人身份、薪资待遇标准等相关信息,被告先后以看不到、不归他们管、找本单位核查等借口,拒绝告知和提供相应材料,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继续被侵害。4.2020年7月31日上午,原告再次到被告接待处要求公开个人身份及薪资待遇标准核定的相关信息,接待人员让原告回地方政府查询。原告和在场的其他同事一再声明所属单位是中央直属单位,单位人事、财政支出均不归江苏省管辖,江苏省无权限,也无法核定原告等人的身份及薪资待遇标准,被告接待人员仍置之不理,拒绝出具书面材料。综上,被告存在严重的行政不作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2.判令被告依法履职公开政府信息,向原告公开本人的相关核定信息,维护原告合法权益;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社部于2020年8月28日针对原告党现凤的申请作出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本机关于2020年8月3日收到您提交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党现凤本人1978年12月至2003年12月工资标准和各项福利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及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告知如下:您申请获取的信息,本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没有制作或者获取,无法提供。”原告认为被告行政不作为违法,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所请求履行的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明显不属于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告党现凤以被告人社部行政不作为违法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被告依法履职公开政府信息,向原告公开其本人的相关核定信息。结合在案的证据,被告对原告个人的薪资福利标准事宜并不负有法定职责,原告所申请公开的个人事项明显不属于被告的权限范围,且被告已对原告予以告知。故原告党现凤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对其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党现凤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党现凤。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明研 审 判 员 金 丽 审 判 员 陈 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陶 军 书 记 员 董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