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毛秀丽,女,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被告:吴楠,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审理经过
原告毛秀丽与被告吴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秀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毛秀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25000元、诉前利息5000元及诉后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底,被告经济周转到原告处借款,并在2019年4月9日出具借条。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直拖延不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吴楠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自2018年12月份开始,被告因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借款,期间被告偿还过部分借款。2019年4月9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出具借据一份交由原告持有,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40000元,借款利息为月利率2%,还款日期为2019年5月9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6月24日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10000元,于2019年12月20日通过微信向原告转账5000元,剩余借款,25000元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吴楠向原告毛秀丽借款40000元,已偿还15000元,尚欠25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借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利息,因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为2%,故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可按照月利率2%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应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为宜。因原告主张的诉前利息5000元并未超过上述计算标准,故对原告主张诉前利息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吴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对其质辩等权利的放弃,不影响本案的审理。
综上所述,对原告毛秀丽要求被告吴楠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诉前利息5000元及诉后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吴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毛秀丽借款25000元、诉前利息5000元及诉后利息(以2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2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吴楠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