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许乃素,男,侗族,****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石阡县。

被执行人左达义,男,穿青人,****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金县。

被执行人周国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阳市小河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103民初1202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许乃素申请执行左达义、周国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查明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本案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地址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和2021年3月9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依法连续查询了上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于2021年3月18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亦无房产可供执行。因被执行人电话无法接通,申请人也明确被执行人未在其户籍地居住,无法现场落实。鉴于被执行人至今对本案采取消极态度,未主动联系法院或本案申请人,我院依法于2020年12月9日对上述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约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的财产情况,并听取对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用以偿还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释明,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103民初120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能够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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