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邵阳浩瑞智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91430502MA4QWFU55R。
执行事务合伙人:王某某,系该企业总经理。
被执行人:邵阳市翰林农庄,住所地:湖南省邵东市,组织机构代码:707303785。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农庄私有独资人。
被申请人:姚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邵阳浩瑞智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邵阳市翰林农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邵阳浩瑞智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1年5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书面《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认为被执行人邵阳市翰林农庄系被申请人姚建华的个人独资企业、没有使用对公账户,且与被执行人的财产严重混同为由,申请追加姚建华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邵阳市翰林农庄系被申请人姚某某的个人独资企业,邵阳市翰林农庄名下唯一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的活期对公账户已销户,该农庄注册投资额为50万元,名下无其他财产。经本院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没有注册投资额到位的登记信息。邵阳市翰林农庄现在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邵阳市翰林农庄是被申请人姚某某的个人独资企业,其名下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邵阳浩瑞智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追加其出资人姚建华为被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追加姚某某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姚某某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申请执行人)邵阳浩瑞智圣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履行本院(2020)湘0502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