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大城县新华东街。
法定代表人:薛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510951243X4。
被告:刘兴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被告:刘广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兴起、刘广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