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旭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戈,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勇,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悦,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新疆欧复康(集团)农牧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策勒县。 法定代表人:杨洪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系该公司总工。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旭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欧复康(集团)农牧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旭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旭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被告新疆欧复康(集团)农牧产业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为由,现原告河南旭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旭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97.35元,由原告河南旭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木合塔尔·艾拜都拉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八 月 六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   海   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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