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天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饶阳县。 被告:刘晓仁,男,1994年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现住。

审理经过

原告刘天宇与被告刘晓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天宇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天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天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天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静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盼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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