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天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饶阳县。 被告:刘晓仁,男,1994年出生,汉族,河北省饶阳县人,现住。
审理经过
原告刘天宇与被告刘晓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天宇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天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天宇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天宇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静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盼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