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娟,开远市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童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继文,男,1969年3月4日,汉族,住开远市,系开远市灵泉街道办事处西园社区推荐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诉讼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普永丽,女,1981年11月2日,彝族,住开远市。系童某1妻子。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诉讼代理。
被告:童某2,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童某1、童某2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童某1、童某2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撤回对被告童某1、童某2的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童某1、童某2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