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日报报业集团内退职工,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周仕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燕洲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河北燕洲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与新石南路交口广美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周仕家,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华与被告周仕家、河北燕洲环保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王华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仕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仕家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周仕家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