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明霞,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
被告:范凤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明霞诉被告范凤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刘明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寿宝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佳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