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抗诉机关: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案外人):刘广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金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鹤岗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退休职工,住鹤岗市。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鹤岗市兴边木器厂清欠领导小组,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南翼路。 负责人张振庄,职务组长。
审理经过
申诉人刘广才因被申诉人金朋、鹤岗市兴边木器厂清欠领导小组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7日作出(2018)黑0402民初780号民事判决,向鹤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黑龙江省鹤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鹤检民监(2021)1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指令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晓辉 审判员 禹胜虎 审判员 李 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