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XX路XX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小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风林、张秋生,陕西嘉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戴世宏,男,汉族,1970年2月 25 日出生,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0056。 被告:吴红梅,女,汉族,1970年11月 21 日出生,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0027。 被告:吴伟,男,汉族,1986年3月 25日出生,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0056。
审理经过
原告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戴世宏、吴红梅及吴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被告戴世宏、吴红梅及吴伟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戴世宏、吴红梅及吴伟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32元,原告延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实际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姚 倩 倩 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雷 圆 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