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住所地北流市二环西路1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981619748020N。 被执行人黄辉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审理经过

关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申请执行黄辉海信用卡纠纷一案,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于2021年5月11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981民初353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黄辉海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流市支行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29990元,支付违约金1624.97元、利息4842.88元、手续费915.06元、律师费600元,本院依法受理。

请求情况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黄辉海的存款、车辆、工商登记、不动产、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把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调查结果无异议,也表示无法提供到被执行人黄辉海其他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待有财产可供执行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综上,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0981执1264号案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黄辉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全林 审判员  李学东 审判员  朱浩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晓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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