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林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台湾地区居民,居住证号码:830000196604070010,住天津市东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振明,河北吕振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河北省霸州市堂二里镇五家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北省霸州市堂二里镇五家张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陈德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洪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午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霸州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金龙因与被上诉人河北省霸州市堂二里镇五家张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家张村委会)、被上诉人张洪军、被上诉人郑午营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民初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涉案《土地租赁合同》(落款日时间为2017年3月15日)系非五家张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林金龙租用该村土地所签订的合同,现林金龙起诉请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其主张合同无效的主要理由为林金龙与五家张村委会在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以通谋的虚假意思表示掩盖非法目的。一审判决仅否定了当事人提出的该无效事由,但对案涉合同的效力没有依法审查,对土地租赁合同当事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等基本事实也未查清,故本案应发还一审法院重审。重审时一审法院应在查清本案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对合同效力问题依法予以审查认定,并根据合同效力的不同认定结果,就诉讼请求及抗辩理由等问题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最终依法处理本案。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10民初7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林金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550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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