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住所地大连市旅顺口区黄河路101号。
负责人:辛锋,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辽宁兴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付玉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
被告:候淑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兰西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与被告付玉华、候淑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了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但人民法院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诉通知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