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四川远威水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威远县。
法定代表人:鄢伟,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威远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威远县。
法定代表人:白彦,董事长。审理经过 申请人四川远威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威远西南水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6000万元的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中心支公司为该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远威水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四川威远西南水泥有限公司价值6000万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申明
审判员 江万明
审判员 李建昇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