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腾乌兰格日乐。 被执行人:卢凤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腾乌兰格日乐与卢凤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2020年3月18日、2021年4月21日三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经本院调查,未发现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未发现车辆。 2、本院于2021年2月4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及房产管理所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霍林郭勒市珠区滨河路北路东、霍林郭勒市珠区宝街滨河路北段东侧有土地及房屋,有在先查封及抵押信息,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已于2021年4月2日采取轮候查封措施。 3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到社区进行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放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2021)内0581执2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安秀华 审判员 姚永祥 审判员 周 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明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