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平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丁屋东坑大道北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05676371X2。

法定代表人:李美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燃彪,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文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凑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路根,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慧仪,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被告:深圳市平深石油供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广深路松岗段4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19504308。

法定代表人:李美波。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东莞市平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文梅、曹凑文及原审被告深圳市平深石油供应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20)粤1973民初12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东莞市平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称,东莞市平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与曹文梅、曹凑文达成和解协议,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必要,故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提起的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东莞市平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该撤诉申请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东莞市平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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