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华阴市。
负责人:刘立军,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惠莹,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倩妮,陕西佳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峥军,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与被告张峥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因被告张峥军涉嫌刑事犯罪,民事诉讼无法进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842元,退还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阴市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