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孙明坤,男,生于****年**月**日,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甘肃省兰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8年3月13日作出(2008)兰法刑一初字第2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明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诉讼20000元。二审审理期间被告人撤回上诉。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8日将该犯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9年10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8年8月17日止)。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将该犯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7年9月17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20年11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将减刑建议书等材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提出,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通过狱内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给国家、社会、家庭带来的严重危害。在“三课”教育方面,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培训等的学习,经考核,“三课”成绩合格。在劳动改造方面,服从监区分配,听从指挥,虚心向技术指导人员学习操作技能,不断提高自己所从事工种的基本技能。尊重干部,表现良好。建议对其减刑七个月。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执行机关的报请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孙明坤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服从管理,“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完成改造任务,受到表扬4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的奖励。另查明,该犯财产性判项20000元已履行10000元。该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证明材料,罪犯表扬奖励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的认罪材料,“三课”成绩表,甘肃省兰州监狱出具的罪犯这人财产申报告知书及罪犯个人财产申报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孙明坤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可以认定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综合考察罪犯的原犯罪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孙明坤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1年4月18日起至2027年4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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