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蔡凤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卜文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蔡凤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执行人:王福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天长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安徽天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凤兰、卜文举、蔡凤林、王福香追缴诉讼费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1181民初14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判决由被执行人蔡凤兰、卜文举、蔡凤林、王福香负担诉讼费2540元,被执行人一直未缴纳,本院依法移送强制执行。 现本案经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天长市人民法院(2021)皖1181执2246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绪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