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学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齐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瑞凤,山东鼎舜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鲁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诸城市。
审理经过
原告邵学钊与被告鲁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原告邵学钊于2021年7月7日以被告鲁峰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邵学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学钊撤诉。 案件受理费3448元,减半收取计1724元,由原告邵学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得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林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