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管中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定远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蜀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30日作出(2010)明刑初字第001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中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四万五千元(已缴纳一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6年07月2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于2018年8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蜀山监狱以罪犯管中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管中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8年05月获表扬奖励五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狱政奖励集中审批表、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票据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管中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因其系累犯,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管中良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11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