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省萧县华龙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萧县经济开发区工业园萧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李祥慈,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世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亚峰,安徽烁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学彦因与被上诉人安徽省萧县华龙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龙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20)皖1322民初7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2019)皖1322民初7550号
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学彦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