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
法定代表人:邢程,总经理。
被告:北京百博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赵勇,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原告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百博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迟晓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翁健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