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小卯,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被告:党恩,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商水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卯诉被告党恩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小卯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小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