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世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企业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被告:王文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世国诉被告王文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黄世国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黄世国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