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广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89374783X1。
负责人:欧阳锋,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博,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端龙,广东创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黎燕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与被申请人黎燕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在268645.62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黎燕华的银行存款268645.6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案件申请费1863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三水支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