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涵,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市府路*号恩施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雪琴(王涵之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市府路*号恩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晓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梅涛,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昌考(李晓林之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向进平(李晓林之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婷,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王涵、韩雪琴因与被上诉人李晓林、沈梅涛、李昌考、向进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1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2020)鄂2801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涵、韩雪琴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47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审判长 刘开平
审判员 张辅军
审判员 杨 芳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记员 杨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