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马永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
申请执行人:吴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
被执行人:娄海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房山区。
被执行人:韩双,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朝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马永生、吴媚与娄海亮、韩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冀1128民初1522号法律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娄海亮、韩双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娄海亮、韩双接到执行通知后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娄海亮、韩双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娄海亮、韩双的在金融机构存款1631884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娄海亮、韩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娄海亮、韩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重九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高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