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洲冰,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南省桃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1年4月15日被某某机关刑事拘留,经桃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3日由被某某机关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桃源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桃源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桃检一部刑诉[2021]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洲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期间,被告人王洲冰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进行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3377)和中国工商银行卡(卡号6222××××8933)出售给罗某(在逃),获利1800元。
被告人王洲冰出售的尾号3377的中国农业银行卡涉嫌网络诈骗过账资金收入619432元、支出619345元;尾号8933的中国工商银行卡涉嫌网络诈骗过账资金收入1200344元、支出1200317元。共计过账总收入1819776元、过账总支出1819662元。
2021年4月14日,被告人王洲冰主动投案于某某机关,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退缴的违法所得1800元,已被某某机关扣押,并于2021年5月20日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洲冰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洲冰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和积极退赃的情节,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若适合社区矫正,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洲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洲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洲冰主动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并积极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一千八百元应予没收,上缴国库。根据被告人王洲冰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王洲冰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某某机关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一千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文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