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盛海宸阳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青区辛口镇泰和路6号。
法定代表人:马超,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十方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店坡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陈香兰,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20)晋7102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案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对被执行人中铁六局集团太原铁路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强制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十方通货运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一百六十一万八千四百元、利息损失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扣留、提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