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 法定代表人毕力格图,职务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包京东,男,该单位职工。 委托代理人才贞,女,该单位职工。 被执行人任太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东苑小区。 被执行人钢照日格,男,蒙古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阿巴嘎旗别力古台镇林水家属楼。 被执行人朝木日力格,女,蒙古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同上。
审理经过
阿巴嘎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任太平、朝木日力格、钢照日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钢照日格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故解除冻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钢照日格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0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福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乐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