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艳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虞城县萨妮食品店,经营者马兴国,经营场所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审理经过
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虞城县萨妮食品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苏州市皓屹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