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某某。 被告:向小某。 被告:汤某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向小某、汤某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日通知原告向某某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向某某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谭 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汪梦瑶 书 记 员 易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