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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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振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上寮社区广深路(沙井段)66号永一国际电子城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670506901。
法定代表人:李明柱。
委托代理人:黄海强、黄海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文若华,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振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文若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8民初5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振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文若华应付案款123737.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受理费1388元、执行费1756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截至2021年6月19日,被执行人文若华仅零星银行存款。本院已于2021年7月15日对其开户于邮储、工行、农行、深圳前海微众银行的五只账户予以一年期的限额冻结。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有商业保险信息二条,但保险账户均无价值。
6.传唤被执行人应于2021年5月10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委托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前往被执行人文若华住所地调查其基本情况,但未获有效执行线索。
8.于2021年5月11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于2021年7月8日对被执行人文若华作出罚款决定。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案款。截至2021年7月22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123737.5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缴纳案件受理费1388元、执行费1756元、拒执罚款2000元。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文若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振意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文若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171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