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男,住甘肃省阿克塞县。

被告:张某,男,住甘肃省阿克塞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哈再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25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所拖欠的利息50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原告为被告拉沙,结算合计费用拉沙2500元,此后原告不断向被告索要拉沙费用,但其总是推诿不付,无奈之下原告找到被告打下欠条一张,注明被告承诺于2020年11月15日前付款。截至目前,被告仍未偿付,故原告无奈起诉至人民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举证

原告陈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欠条一份,拟证明被告张某欠付原告陈某工资2500元。

被告张某未到庭质证。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本院认证及法庭调查情况,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2019年5月,被告张某雇佣原告陈某为其拉沙,经过结算工资总计2500元,承诺于2020年11月15日前给付,但未约定违约责任,被告张某至今未给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某欠付原告陈某劳动报酬2500元有署名为结算单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张某拖欠工资长期不还,酿成纠纷,应当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因此,被告张某理应偿还原告陈某工资2500元,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陈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张某支付利息500元的诉讼请求,因法律无明文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张某给付原告陈某工资250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张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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