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住岫岩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忠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古田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忠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福建省古田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伟因与被上诉人周忠宏、周忠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岫岩县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3民初200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王伟上诉请求:一、撤销岫岩县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3民初2003-1号驳回起诉裁定书;二、指令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判决。事实与理由:王伟在一审时向法院提交了准确的周忠宏、周忠亮身份信息、具体明确的送达地址以及联系电话,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说无法向周忠宏、周忠亮送达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不确定,与事实不符且没有法律依据。原审法院未穷尽所有送达手段向周忠宏、周忠亮送达法律文书,王伟已经提供了明确的送达地址,一审法院没有证据证明无法送达法律文书给周忠宏、周忠亮。即便邮寄及电话联系均无法送达,一审法院还应当采取电子送达、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等多种送达方式,穷尽所有送达手段,以维护王伟的合法权益。综上,一审法院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侵害了王伟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指令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判决。
一审原告诉称
王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周忠宏、周忠亮给付拖欠拖欠王伟香菇筐款29000元;2、诉讼费由周忠宏、周忠亮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王伟起诉的周忠宏、周忠亮送达地址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予以退还。保全费31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免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者留置送达,应当要求原告补充材料。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人民法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诉讼。本案中,王伟提供了周忠宏、周忠亮的具体身份证信息及电话号码,送达地址明确具体,一审法院以送达地址不明确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确有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岫岩县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323民初2003-1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岫岩县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