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俞礽珠,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福清市,汉族,文盲。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二监区六分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6日作出(2017)闽0181刑初17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礽珠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1日作出(2019)闽01刑终331号刑事判决,撤销福清市人民法院(2017)闽0181刑初1702号刑事判决对各被告人的量刑部分。改判上诉人俞礽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0日交付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并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俞礽珠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20年1月至2020年11月累计获考核分885分。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俞礽珠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刑期自2017年5月26日至2021年5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