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鹤岗市华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兴安区峻德东路。
法定代表人:赵树生,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树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耿成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伊春市诚信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春市翠峦区翠兴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贾孟成,职务董事长。
被告伊春市馨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伊春市金山屯区。
法定代表人:李岳松,职务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岗市华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伊春市诚信建筑有限公司、伊春市馨成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2月21日以因原、被告双方签订合同时,均有二被告委托人白XX代为签署,现白XX成涉嫌犯罪在押,致使被告方举证不利,为法院能够查明案件事实,因此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待白XX刑期到期后再进行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鹤岗市华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岗市华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