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有家,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邯郸丛台区。
被申请人:赵健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被申请人:河北融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经济开发区文明路9号工商联大厦C座8层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杨军红,总经理、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有家与被申请人赵建鹏、河北融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申请人王有家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支付令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当事人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