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必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金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必华因与被上诉人肖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向蔡必华出具并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定在2021年7月7日之前缴纳上诉费。在规定期限内,蔡必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要求提交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蔡必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聂 敏 审 判 员  刘祖军 审 判 员  郭 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 砾 书 记 员  丁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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