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必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泰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金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蔡必华因与被上诉人肖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21)湘0722民初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向蔡必华出具并邮寄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限定在2021年7月7日之前缴纳上诉费。在规定期限内,蔡必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按要求提交减、免、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蔡必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聂 敏 审 判 员 刘祖军 审 判 员 郭 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朱 砾 书 记 员 丁慧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