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叶晓,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居民,现住北京市平谷区。身份号码:×××。
原告:吴长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千口镇紫阳村农民。身份号码:×××。
上列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殿江,北京策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施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镇水峪村农民,住该区。身份号码:×××。
被告兼被告施安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书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居民,住该区。身份号码:×××。
上列被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慧,北京朗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惠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夏各庄镇夏各庄村居民,现住该区。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朋,北京市恒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北京市平谷区园林绿化局(北京市平谷区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西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226696329831E。
法定代表人:陈军胜,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会,男,北京市平谷区园林绿化局所属四座楼林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学军,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叶晓、吴长春与被告施安、马书英、李惠铭、第三人北京市平谷区园林绿化局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叶晓于2021年4月7日以与被告施安、马书英、李惠铭达成庭下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叶晓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叶晓撤诉。
案件受理费6234元,减半收取计3117元,由叶晓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