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张小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审理经过
被执行人张小玲追缴违法所得执行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0603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判令对张小玲违法所得961387元予以追缴。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张小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线下查控措施对张小玲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查封张小玲名下车辆(未实际扣押),未发现张小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张小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张小玲应缴纳执行款961387元,未履行961387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处罚内容应予执行,但能否执行到位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封张小玲名下车辆(未实际扣押),未发现张小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皖0603刑初20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的处罚内容未能实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