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永奇,男,1969年8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德,新疆祥瑞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朱久胜,男,1970年3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陈永奇与被执行人朱久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作出的(2019)新0104民初117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1,115元,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131,11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6日、2021年5月29日、2021年6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产线索发起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证券等登记信息,根据查询结果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号东风日产牌车辆手续(下落不明、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账户仅有少量余额,发现保险信息,申请人不申请冻结、扣划。

3.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向国土资源局、房产局提交协查通知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

4.本院经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发布。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

6.本院已经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号东风日产牌车辆手续,查封、冻结期限至2023年6月25日。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6月29日告知申请执行人陈永奇,在查封期限届满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如逾期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申请人未提出异议且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建忠

审  判  员   吾斯曼

审  判  员   李国华

裁判日期 二 O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九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吴姗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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