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江区平望镇红平日用杂货商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端市村11组。 经营者:熊彩福。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平望镇红平日用杂货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 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雅芳